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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

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

辽财税〔2009〕896号
2024-07-08

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

文件标题: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

  • 发文字号:辽财税〔2009〕896号
  • 发布机构:辽宁省财政厅
  • 发布时间:2024年07月08日
  • 效力状态:
  • 编辑:财政厅税政法规处
  • 来源:

各市财政局、地税局:

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 1994〕20号)精神,经省政府批准,现就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、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:

一、自 2009年1月1日起,对个人从省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、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
二、 2008年12月31日前,已对个人从省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、红利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再退还,未征的不再补征。

二 ○○九年十二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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